近日,北京市寄居建委单发3个牵涉到房屋中介的文件,首次具体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清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意图规范二手房市场。这3个文件将从4月15日起月继续执行。文件继续执行后影响几何?中介费用如何缴?记者专访了涉及专家。
北京网友“朝阳青年”:二手房交易,中介费到底向谁缴?主持人:按新规,从4月15日开始,北京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与中介签订合同。在中介费问题上,从目前市场交易习惯来看,中介服务费用主要由买方分担。此次实施的新规对中介费由谁缴纳并没明确要求,而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誓约。
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不能按照一宗业务缴纳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减少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定出售与承购合约,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联合缴纳还是由其中一方缴纳,经纪机构都无法减少收费。
在新规中,并没具体解释中介机构应当缴纳多少中介费,而是拔由交易中协商。目前,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代为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需状况协商确认。
北京网友“春中昊”:“跨过”中介交易还要递中介费吗?主持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委托后没最后与该中介达成协议交易,也有可能要缴纳适当的中介费。对于买房人而言,早已退出同时委托其它中介买房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内却又通过其它中介买了房;买房人拒绝接受与所委托中介讲解的卖房人投成交价合约,但在委托期期满后誓约时间内又与该卖房人自行成交价;买房人拒绝接受与委托中介讲解的卖房人签成合约,但在委托期期满后誓约时间内又通过其它中介与该卖房人成交价,都必须按照合约誓约向委托中介缴纳中介费。对于卖房人而言,早已退出委托其他中介卖该房屋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内又通过其他中介买了该房屋;早已退出自行出售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又自行出售房屋;早已拒绝接受与委托中介讲解的买房人签定成交价合约,但在委托期限期满后誓约时间内与该买房人自行成交价的,都必须按照合约誓约向委托中介缴纳中介费。
河北网友“紫青青”: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主持人:根据新规,如果买方或卖方所委托的中介方因掩饰、虚构信息侵犯买方或卖方利益的,中介方面应该归还已缴纳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买方和卖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如果买方或卖方获取欺诈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中介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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